为什么中国人买保险难度很大,容易被骗

2020-10-22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国人买保险,骂声多赞声少,一部分原因是报销销售人员的原因,一部分原因是保险产品本身的原因。今天我们不去站在道德制高点去批评人的因素,毕竟各行各业都存在人为过失。今天我们重点从保险产品本身来谈下为什么国人很难买到合适的保险产品,为什么容易陷入保险误区。

保险本质上是一个很严肃的事情,光看保险合同和保险条款就是上百页内容,一般人很难搞清楚,跟“天书”一样。这本“天书”为什么这么难读,小学问君仔细研究了下市面上大热的重大疾病险发现主要有以下几点内容。

一、保险中的病种定义区别于医学上的病种定义

医学中的疾病定义目的是说明某种疾病是什么、临床表现有哪些等,这也是医生经常说的对症下药,医学强调的是疾病的症状和表现是什么,以此医生才能判断这个疾病是什么。

保险中的病种定义主要告诉我们某种病在什么症状下、达到什么程度可以获赔。所以对于重疾产品,疾病定义设置的出发点应该是“理赔”。

比如“大动脉炎”在医学中的定义为“大动脉炎是指主动脉及其主要分支和肺动脉的慢性非特异性炎性疾病。其中以头臂血管、肾动脉、胸腹主动脉及肠系膜上动脉为好发部位,常呈多发性,因病变部位不同而临床表现各异。可引起不同部位动脉狭窄、闭塞,少数可导致动脉瘤。”。

而在重疾险中的病种定义为“指经心脏或血管外科专科医生确诊的大动脉炎,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红细胞沉降率及C反应蛋白高于正常值;

(2)超声检查、CTA检查或血管造影检查证实主动脉及其主要分支存在狭窄。”

可以看出,在病种定义设置的问题上,重点应该是重疾险对于该病种保障和理赔的范围。

保险中病种的定义与专业医学定义的侧重点存在较大的差别。

这个问题造成很大影响:

一是很大生活中我们认为的重大疾病可能跟保险条款中的重大疾病不是一回事,因此经常会有人发现自己患病了,然后去理赔,结果被告知无法理赔,原因是罹患的重大疾病不是保险合同中规定的。

二是我们发现自己罹患了重大疾病,但是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没有达到理赔的标准,毕竟医学生是从症状来判断疾病,而保险上是从达到某种程度来判断疾病是否可以理赔,两者一个是过程论,一个是结果论,所以容易引发理赔纠纷。

二、同一病种在重症与轻症里的命名与定义方式不同。

重症:指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中被称为重大疾病的病种,重症具有危及生命和花费巨大两个特点。重症的赔付保额一般是%的基础保额,比如买五十万重疾险则,一旦罹患重症,就赔付50万保额。

轻症:指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中被称为轻症疾病的病种,就是早期的重疾,程度还没达到重疾理赔的标准,比如原位癌、特定面积III度烧、不典型心肌梗塞,都属于轻症责任。

一般来说高发的重症对应的轻症也是高发的,所以我们在购买重疾险是最希望购买到高发重症和高发轻症多的重疾险,这样获得理赔的概率更高。

为此我们更希望重症和轻症是能对的上的,比如重症A对应轻症是A1,重症B对应轻症是B1,这样方面我们理解,然而现实并非如此。

以“强直性脊柱炎”为例。部分公司在重症中将其命名为“强直性脊柱炎”,疾病定义以结果为导向,如其中包含“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但在轻症中将其命名为“强直性脊柱炎手术治疗”,疾病定义以症状为导向,如包含疾病引发的各种症状并且要求必须实施手术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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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同一疾病在不同疾病类型中的定义方式不同,会导致重症与轻症的区分标准不够明确,区分意义不大,给消费者买保险添加很多麻烦。因此,我们建议对于同一病种需统一其命名与定义方式,这样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时可以更加省心省事。

三、6种必保重症对应轻症需要统一规范

年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合作出台了我国第一个重大疾病保险的行业规范性操作指南——《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统一了重疾险产品中最常见的25种疾病的定义,实现了重疾险的规范化。

在这25种疾病中有6个疾病是保监会规定所有命名为重疾险的产品都必须包含的,分别是恶性肿瘤(癌症)、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

而且根据保监会发布的《中国人身保险业重大疾病经验发生率表(-)编制报告》可以发现,这6种疾病的发生率在较多年龄段的重大疾病发生率中占比为60%-90%,最高的占比达94.5%,由此可见这6种疾病发病概率之高。也因此这6种疾病对应的轻症发生概率也是非常高的。

但是很可惜,这6种疾病对应的轻症没有同样规范,并不是每一个重疾险产品都会包括他们对应的轻症。因此轻症病种的设置中是否包含这6种必保疾病对应的轻症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产品的优质性和保险公司的诚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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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疾病病种存在重合,保障范围缩水

重疾险现在保障的重大疾病少说几十多的话上百,可以说保障病种非常丰富了。但是这其中有个致命问题就是有很多疾病存在重合。比如疾病A和疾病B和疾病C保障内容重合,当保险消费者罹患某种疾病,疾病A、B、C都可以理赔,这种在情况下另外两个疾病存在的意义就不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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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保障内容就跟细菌性脑脊髓膜炎、亚急性硬化性全脑炎、结核性脑膜炎、进行性风疹性全脑炎这四个疾病高度重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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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医学定义,中枢神经系统感染按照病种分类可分为化脓性、结核性、病毒性,其实还有

一种隐球菌性,其属于真菌,但不在保险覆盖范围内;按照发病位置分类可分为脑炎、脑膜炎和脑脊髓膜炎。而亚急性、急性、硬化性等修饰词是描述感染的程度、方式、性质等等。所以“脑炎后遗症与脑膜炎后遗症”与上述4种重症疾病存在保障重合的情况,即“脑炎后遗症与脑膜炎后遗症”包含其他四种重症。此外这些“脑炎与脑膜炎”相关疾病的定义中绝大部分包含“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甚至有的赔付定义要求与标准重疾“脑炎后遗症与脑膜炎后遗症”完全相同。所以一旦重症里面包括了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那么剩下的四种疾病存在意义不大,只是增加了人们买保险的成本和难度。

五、多重给付的分组设置问题

现行市场热销的重疾险产品中部分会涉及到重疾多重给付和疾病分组的问题。如把80种

重疾划分为5组,同一组中的疾病保险公司只赔付一种,最多赔付5重。如下表所示分组情况,即使被保险人进行了重大器官移植术,又确诊

型糖尿病,保险公司也仅对两者中的一种进行赔付。只有当被保险人所患的多个疾病属于不同分组,,才能进行多重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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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保险公司格外注意的是,6种必保重疾的发病率超过90%,一般分组都以该6种疾病

为基础进行拆分,将6种必保重疾较为均匀地分配在不同的组别以保证各组发生率均衡。同,将其他重疾分类入组时也应注意避开将多种高发重疾分在一组,以免分组质量较差,产品设置存在缺陷。

以上五点是小学问君认为对我们买保险是增加难度的问题,希望未来保险行业能够完善这几点,让每一个人都能够看懂保险,清楚明白自己买了什么保险,而不是稀里糊涂。

玲玲大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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