刀非也从弗洛伊德之死看参与度鉴定
2020-8-18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次你知道异位性皮炎是怎样形成的吗 http://www.mxxshi.com/py/bybl/m/2218.html
最近,美国多地因“警察暴力执法致死案”(以下简称“弗洛伊德案”)而持续引发大规模抗议、骚乱。
据报道,针对弗洛伊德死亡原因问题,警方公布的尸检报告称,弗洛伊德患有冠心病、高血压、心脏病等,其死于“心脏病和体内潜在的毒物”,而非警察绞杀窒息,警察对他的控制只是一个诱因,加剧了疾病发作。
弗洛伊德家属不认可警方尸检报告,并聘请著名法医病理学专家重新进行尸检。据最新报道,第三方尸检报告认为,弗洛伊德死于“因颈部和背部受压,导致脑部供血不足而造成的窒息”。负责尸检法医表示,弗洛伊德身体很好,没有潜在的健康问题导致或促进其死亡。
针对弗洛伊德案,抛开国别、肤色、政治等因素,单从刑事司法的视角,刀非君可以跟大家聊聊刑事司法中的参与度鉴定问题。
法医病理学死亡原因参与度鉴定,简称参与度鉴定。
法医学死亡原因分析和参与度划分,不仅在医学上有利于辨明各种疾病、损伤或其他身体内外因素与死亡之间的关系,科学准确地进行法医学死因鉴定,同时也为司法审判提供可量化依据,为行为人的定罪量刑和民事责任划分提供科学依据。
一、法医病理学死亡原因分类
世界卫生组织(WHO)《国际疾病分类》将死亡原因定义为,“所有导致或促进死亡的疾病、病态情况或损伤,以及造成任何这类损伤的事故或暴力的情况”。
据此定义,《国际疾病分类》进一步建议并定义了四大类死亡原因:根本死因、直接死因、中介死因和辅助死因。法医学司法鉴定实践中,在保留和遵从上述四种死因分类的基础上,又增补了另外四种死因分类:1.死亡诱因,即较轻微而短暂的伤痛或其他刺激因素引起体内潜在疾病发作或病情恶化而导致死亡的情况。2.联合死因,即同时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疾病或损伤,其中任一因素就足以单独导致个体死亡的情况。3.协同死因,即同时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疾病或损伤,每种因素单独存在均不足以致死,而由各因素间相互影响和共同作用最终导致死亡的情况。4.伴发情况,即与死亡发生不存在任何作用关联或影响的其他损伤或疾病等情况。
上述法医学死因分类,对于非专业人员理解起来或有一定困难。试以司法常见案例予以说明,比如被害人头部被钝器打击导致闭合性颅骨骨折,骨折片损伤其下的硬脑膜窦而致硬脑膜下血肿。开颅手术清除血肿后继发感染形成化脓性脑膜脑炎,而长期卧床又继发支气管肺炎而死亡。
就前例而言,被害人死亡的根本原因是头部钝器损伤;直接原因是支气管肺炎;而医疗失误导致术后化脓性脑膜脑炎,则是中介死因,或称间接死因。
二、死亡原因参与度划分
运用医学基础理论探讨各类死因情况对机体致死性病理生理学过程中作用的大小,可以为案件行为人的定罪量刑和民事责任划分提供可量化依据。
在学界,针对多因素伤残、死亡案件的死亡原因参与度,已经有相对成熟的量化评估标准。就上述八类死因参与度而言,一般进行如下划分:
1.根本死因是指,死亡事件的最初的、始动的、关键性因素,在死亡机制中起主要作用。因此,其参与度应为60%-%。
2.直接死因是指,导致死亡的最终的因素或死亡机制,其前或同时必然合并存在根本死因及其他死因的情况,并已分担相应参与度。因此,直接死因一般不单独划分参与度(或参与度为0)。
3.中介原因是指,介于根本死因与直接死因之间,在死亡机制中起承上启下或衔接的次要作用的因素。因此,其参与度应为30%-40%(存在多种中介原因时可依具体情况分担参与度)。
4.辅助死因是指,与根本死因方面无直接因果关系,但可一定程度上促进死亡的其他因素,在死亡机制中起间接作用。因此,其参与度应为20%-30%(存在多种辅助死因时可分担参与度)。
5.死亡诱因是指,诱发原有疾病致死性发作的启动性因素,其仅为正常人完全可以生理性耐受的轻微外伤和(或)精神刺激等,在死亡机制中的作用较小。因此,其参与度为10%-20%(存在多种诱因时可分担参与度)。
6.联合死因是指,单独作用机体即可导致死亡后果的两种或以上情况偶合并存的因素,分别通过不同的死亡机制导致死亡,难以区分主次。因此,其各自参与度均应为%。
7.协同死因是指,单独作用不能致死,须各因素间相互协同作用或相辅相成,共同导致机体死亡的因素,在死亡机制中难以区分主次。因此,各自均应平分参与度。若为两个协同因素,则参与度应各50%。
8.伴发情况是指,对死亡的发生不起任何作用的偶合伴发的情况,现有医学知识不能解释在死亡机制中起作用或与其他死因之间存在因果联系。因此,其参与度应为0。
实践中,此类来自学界对死亡原因参与度的划分很难直接应用于审判,无法作为定罪量刑或划分民事责任依据。一般而言,会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死亡原因的参与度鉴定。
三、弗洛伊德案死因报告的影响
如果弗洛伊德案相关报道基本属实,撇开美国刑事诉讼规则和证据规则,单就两份包含不同法医学死亡原因的尸检报告(警方尸检报告和第三方尸检报告)而言,其重要性不言而喻,足以影响对警察行为的定性和可能的量刑。
根据警方尸检报告,弗洛伊德死于“心脏病和体内潜在的毒物”,警察对他的控制只是一个诱因,加剧其疾病发作。据前述分析,警察对弗洛伊德的控制行为属于死亡诱因,而心脏病属于根本死因,体内潜在毒物则可能属于辅助因素。进而可知,警察的控制行为对弗洛伊德死亡原因的参与度在20%以下;弗洛伊德自身心脏病对其死亡原因的参与度在60%以上;而弗洛伊德体内毒物对其死亡原因的参与度在30%以下。
因此,如果法官采信警方出具的尸检报告,甚至有可能反向推知,警察对弗洛伊德的控制行为属于法律允许的正当执法行为。
而根据第三方专家出具的尸检报告,弗洛伊德死于“因颈部和背部受压,导致脑部供血不足而造成的窒息”。据前述分析,警察对弗洛伊德采取的控制行为所致颈部和背部受压属于根本死因;而脑部供血不足属于直接死因。如果按照法医说法,弗洛伊德身体没有潜在健康问题的话,即无其他介入因素,则根本死因对其死亡原因的参与度就是%。
因此,如果法官采信第三方专家出具的尸检报告,亦可反向推知,警察的控制行为本身具有相当杀伤力,警察行为可能会构成某种犯罪。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多因一果致死案件,如果除了行为人伤害行为以外,还有其他因素介入的话,一般而言,要考虑针对伤害行为或其他介入因素进行死亡原因参与度鉴定,以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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